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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发病身亡,“继承人”起诉保险公司理赔

2019/1/31  |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  来源:京诺法律

韩先生在随团出国旅游期间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旅行社为韩先生投保了一份保险,因认为保险公司未经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而免除其自身保险责任,韩先生的妻子王女士与其儿子小韩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25万元及“丧葬处理”保险金1.6万元。1月30日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女士、小韩诉称,2018年5月28日,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人)给某旅行社(投保人)出具了一份保单,载明以下主要内容:1、被保险人韩先生;2、受益人:法定;3、前往国家或地区:加拿大,墨西哥、美国;4、保险期间:北京时间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5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旅游意外伤害25万元、旅游意外医疗4万元、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25万元、旅游突发急性病医疗4万元、丧葬处理1.6万元。

2018年6月7日,韩先生在随团国外旅游时突发“急性缺血性脑卒中”,2018年6月8日进行手术治疗,经当地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19日23时去世。2018年8月8日,二原告向被告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2018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这种保险责任的定义是“突发急性病引起死亡且死亡时间在保险期内并距发病不得超过七天”,而被保险人韩先生从病发到病故超过了七天且病故时不在保险期内。

原告王女士、小韩认为,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时未同时出具保险条款,且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中,没有“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界定之类的表述,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提示和说明。现被告以未经提示和说明的“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不妥。鉴于在上述保险单中约定的受益人是“法定”,故此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25万元及“丧葬处理”保险金1.6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韩先生相关的投保情况属实,但是被告已尽到告知义务,因为投保单第三项中写明,保险条款可以登录网站查询;投保单第四项第七条写明投保前请阅读保险条款;投保单第四项第八条写明投保人应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查询和下载保险凭证的网址;保险条款第七条明确写明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人某旅行社在保单上已经盖章确认;被保险人韩先生从病发到病故超过了七天,韩先生死亡时间是美国时间2018年6月19日23时,换算成北京时间已是2018年6月20日,已过保险期间,因此被告不应当理赔。

庭审中,双方就投保情况、被告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合议庭就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发病及抢救经过、双方对约定条款的理解、法定继承人情况等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鉴于原告王女士、小韩需补充证据,法院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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